(一)使用第三人称记述
志稿编写中,应使用第三人称进行记述。
1. 不应使用第一人称 “我”、“本”等字进行记述,如:“我国”、“我军”、“本旗”等。
2. 不要使用“来”字,因为“来”字也有第一人称的嫌疑,如:“三中全会以来”、“×××来×××旗指导工作”等。
3. 不应使用“同志”二字,应直呼其名。
4. 不应使用“敌人”、“敌军”、“对敌斗争”等词语。
(二)全称与简称的使用
1. 志稿编写中,地区和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。如:“呼伦贝尔盟” 不要简称为“呼盟”,“鄂伦春自治旗”不要简称为“鄂伦春旗”、“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”不要简称为“内蒙古民政厅”,应使用全称。
2. 志稿编写中,有些约定俗成的简称,如“四人帮”、“四化”、“两个文明”、“五讲”、“四美”等,之后均应括注具体内容。
3. 志稿编写中,“文化大革命”不可以简称为“文革”,也不可以称为“十年浩劫”、“十年动乱”等,应使用“文化大革命”的全称并加引号。
(三)称谓不应混用
志稿编写中,应做到“同一词语始终表示同一概念,同一概念始终使用同一词语表示”。
1. 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”和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” 应始终用同一称谓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” 表示。
2. “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”和“内蒙古自治区党委”、“内蒙古“内蒙古党委”、“自治区党委”等,均应始终用同一称谓 “内蒙古自治区党委”表示,不应混用。
3. “人民政府”、“人民检察院” 、“人民法院”在没有括注简称的时候应全称,不要把“人民”二字丢掉。
4. “人大常委会”不应简称为“人大”,不要把“常委会”三字丢掉。
5. 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(副主席)”应统一称为“内蒙古自治区主席(副主席)”,不加“人民政府”4个字。
(四)历史纪年的表述方法要规范
对于历史纪年的表述方法,应在《凡例》中进行规定,并在志书记述中统一规范。续志中关于历史纪年的表述方法有3种:
1. 先记述帝王纪年、年号纪年和民国纪年(不使用日伪年号),后括注公元纪年。采用此中方法,记述帝王纪年、年号纪年时,应使用汉字表示;括注公元纪年时,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,并应标明“公元”二字。如:“清光绪二十六年(公元1900年)”。记述民国纪年时,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,括注公元纪年时,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,并应标明“公元”二字。如:“民国25年(公元1936年)”。
2. 先记述公元纪年,后括注帝王纪年、年号纪年和民国纪年。采用此中方法,记述公元纪年时,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,不标明“公元”二字。括注帝王纪年、年号纪年时,应使用汉字表示;括注民国纪年时,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,如:“1900年(清光绪二十六年)”、“1936年(民国25年)”。
3. 一律使用公元纪年,不括注帝王纪年、年号纪年和民国纪年。采用此中方法,记述公元纪年时,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,不标明“公元”二字。
(五)数字的使用
志稿编写中,数字的使用应规范。
1. 4位数以上的数字每3位数空半格,不使用千分号或连续排列,如 “78 960”。
2. 多位数字时,同一组数字不可以回行记述。
3. 伯数字与汉字不可以混用。这方面应掌握一个原则:即带有量词的数据,一般情况下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,如:“234个”、“3 496亩”、“4个省1个区”等;不带有量词的数据,一般情况下均应使用汉字表示,如:“四省一区”、“八路军”等;特殊情况下可根据语言环境具体掌握。
(六)计量单位的使用
志稿编写中,计量单位不要使用字母符号记述,应使用汉字记述,并全书一致。如“M2”应写为“平方米” ,“M3” 应写为“立方米” ,“KV”应写为“千瓦”等。
(七)波浪线、一字线、两字线、半字线的使用
志稿中,波浪线“~” 、一字线“—” 、两字线“——” 、半字线“-” 的使用应统一规范:
1. 波浪线“~” ,用于数字与数字的连接。
2. 一字线“—” ,用于地名与地名的连接。
3. 两字线“——” , 为波折号,用于引申义的连接。
4. 半字线“-”,用于图序、表序、产品型号中英文与阿拉伯数字的连接。
(八)不使用模糊词语
志稿编写中,在不明确具体时间的情况下,不使用“建国前(后)”、“解放前(后)”等词语;不使用“近年来”、“目前”、“至今”、“多年来”等时间上模糊的词语。
(九)不刻意引用历史资料
志稿编写中,不使用“据×××××记:” 、“据××××××载:”等词句,应按照司马迁编写《史记》的:“究天人之际,通古今之变,成一家之言”的原则,站在编纂者的角度去直接进行记述,不应大段地照抄前人的记载,不要做历史资料的转运站。
(十)图表的使用应规范
志稿编写中,图表应统一规范。图表是文字记述的补充,应紧随其正文编排。①表题要规范,表题排列顺序为:先记述年份,再记述地区或单位名称,后记述表格性质。② 表要标明表序,图要标明图序,表序和图序应排在表(图)的左上方。并要求表(图)的序列应从前至后顺序排列。③ 表中的单位(公斤、亩、人等)应排列在表(图)的右上方。④ 如有续表,表格的左上角应标明“续表”二字。
(十一)数码编排应统一
志稿编写中,“目”级标题下的数码编排应按照“一、二、三……”、“(一)(二) (三)……”、“1. 2. 3.……”、“(1)(2)(3)……”的方法记述;英文字母应使用大写字母,“A. B. C.……” 。
(十二)避免标题“沉底”
志稿编写中,“目”级以上标题不要“沉底”(即标题排在页末,其下无正文文字)。遇到此种情况,一种处理方法是想办法在标题下增加一行正文文字;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将标题移到下页,与正文文字相接。
(十三)章、节、目的排版格式
志稿编写中,应以第一层次为一个记述单元,第一层次中的章、节、目的记述内容均应接排前页,不应另起一页排版,不要空半页。
(十四)章后“附”、节后“附”要使用变体字
志稿编写中,有些资料不能直接进入正文,这就要采取章后“附”和节后“附”的形式进行记述。在采取这两中“附”的形式进行记述时,所记述的字体应使用楷体字,以示与正文有所区别,且标题要居中。
(十五)标点符号的使用
志稿编写中,应正确使用标点符号。尤其是引号、逗号、分号、句号。标点符号不要记在一行的第一个字。
1. 记述中,年份与正文之间必须加逗号,年份要与后面的文字分开,(如:“2000年,……”)。
2. 记述中,单位名称不加引号。
3. 记述中,汉字序号后使用顿号,如:“一、二、……”。
4. 记述中,阿拉伯数字序号后应使用园点,(如:“1.…… 2.……”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