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地方志编纂学和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理论的不断深入探讨,经过广大修志同仁的认可,地方志编纂过程中,产生了许多志书编纂的具体要求,其中主要有如下几项:
(一)“ 以类系事、事以类聚、类为一志 ”的原则
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的编写材料如何进行分类和科学归类而言的,这一原则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,不这样进行分类记述,编纂出来的书就不叫地方志了。具体的要求是:将性质基本相同的同一类事物归属到一个篇(章)中去记述。不以现在的单位、部门来进行分类,原则上要打破单位或部门的界限。当然,在把握这一原则进行分类的同时,还要参照国家行业的分类标准,并兼顾现行部门的管理体制。
(二)“ 详今略古、详近略远、详独略同“的原则
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把握总字数的占有比例而言的,也是地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。具体的要求是:现代的事物应详细记述,古代和近代的事物概略记述;距今越近的事物应详细记述,距今越远的事物应概略记述;其他旗县或地区没有的事物应详细记述,其他旗县或地区都有的事物应概略记述。编写中,古代、近代、现代的字数比例为:2︰2.5︰5.5或2.5︰2.5︰5 。
(三)“横排竖写 ”(即横排门类、纵述史实)的原则
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进行篇目编排和史实记述而言的,这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,不这样进行篇目编排和史实记述,编纂出来的书也不叫地方志。具体的要求是:首先应横排门类,按篇、章、节、目4级进行记述时,应横排至“节”一级;按篇、章、节、目、子目5级进行记述时,应横排至 “目”一级;然后再按时间顺序从前至后记述史实。当然,个别特殊的情况还应具体对待。
(四) “ 横不缺项、纵不断线”的原则
这主要是针对全书的完整性和连贯性而言的,具体的要求是:横排门类时,不要有缺漏项目,否则就破坏了志书的完整性;纵述史实时,其中不要有长时间的空缺,使前后记述有断裂,破坏了志书的连贯性。
(五)“ 述而不论 ”的原则
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进行表述而言的,这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,不这样进行表述,编纂出来的书也不叫地方志。具体的要求是:在编写过程中,对事物的表述要客观,不要进行评论。因为“志”就是“记”,就是“记述”,有什么就记什么,原原本本,是非曲折由读者阅读了志书后自己去评判。
(六)“寓褒贬于事实之中”的原则
这也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进行表述而言的,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,不这样记述,编纂出来的书也不叫地方志。具体的要求是:对所记述的事物,不要人为的去进行褒贬,要“寓褒贬于事实之中”。这主要体现在用词与用字方面,如“动乱”、“暴乱”属于贬义词,“暴动”、“起义”属于褒义词,“起事”属于中性词等等。
(七)“下限一刀切” 的原则
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的科学断限而言的。具体的要求是:志书的下限原则上要求一致,要断在哪一年,各篇章均应记述到哪一年,否则,这一篇断至这一年,那一篇断至那一年,参差不齐。当然,现在有些志书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,个别内容(如概述、大事记、领导名录等)的下限也有所下延。
(八)“ 生不立传 ”的原则
这主要是针对立传人物的编写而言。具体的要求是:记述立传人物时,这个人物必须是去世的,否则,有许多事情不好处理。